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5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5號

原告
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皇翔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黃傳賢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以黃傳賢為法定代理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上訴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於起訴時之公司負責人為「謝憲治」而非「黃傳賢」,有原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23號卷宗第18頁)。故黃傳賢是否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問,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黃傳賢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更(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