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7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海
相對人
漢斯國際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101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判決,並於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66,142元 │ 相對人繳納 │├────────┼───────────┼─────────────┤│證人日旅費 │ 530元 │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 89,263元 │ 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 ││ │ │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 11,070元 │ 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 ││ │ │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 167,005元 │ 扣除相對人支付之155,935元││ │ │ ,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之 ││ │ │ 訴訟費用為11,07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