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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5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陳君鳳蔡寶樺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北他字第1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明異議,應認對原裁定聲明不服,視為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5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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