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24號原 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蕭麗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補正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敘明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500元,原告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