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蕭麗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補正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敘明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500元,原告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