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汽車責任歸屬事宜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43號原 告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元廷 被 告 謝恒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責任歸屬事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七樓之二,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