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元廷
- 被告
- 謝恒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責任歸屬事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七樓之二,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