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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汽車責任歸屬事宜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
    丁元廷

  • 原告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恒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43號原   告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元廷 被   告 謝恒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責任歸屬事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七樓之二,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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