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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43號

請求汽車責任歸屬事宜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43號

原告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元廷
被告
謝恒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責任歸屬事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七樓之二,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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