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新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維修2 日之證明。
三、提出營業損失之函文。
四、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