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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6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67號

原告
泰豐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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