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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原告
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瑄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駿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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