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4號原 告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錦義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