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
- 原告
- 萬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泰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泰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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