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原 告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