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原告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