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 原告
-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