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23號
- 原告
- 明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世鋒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 被告
- 宏力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培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力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叁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