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文衍正
- 原告吳佳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43號原 告 吳佳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零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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