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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中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華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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