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17號原 告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中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華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