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5號原 告 羅翊瑄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