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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文衍正

  • 原告
    羅翊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5號原   告 羅翊瑄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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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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