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5號
- 原告
- 羅翊瑄
- 訴訟代理人
- 鄧翊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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