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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訴字第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9號

原告
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訴訟代理人
陳浩彬
原告
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訴訟代理人
賴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准予退還原告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48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5,510元。然查,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6,51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各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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