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訴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9號
- 原告
- 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原烈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彬
- 原告
- 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原烈
- 訴訟代理人
- 賴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准予退還原告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48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5,510元。然查,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6,51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各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