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原 告 黃文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5,400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在卷為憑,是本件訴訟費用溢 收4,400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