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上 訴 人 黃文洲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