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6號原 告 沈克勤 被 告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耿豪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被 告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楊怡齡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此有 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6,335元,應予返還 。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