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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6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沈克勤
相對人
即被告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耿豪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楊怡齡

上列抗告人因與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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