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6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沈克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耿豪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楊怡齡 上列抗告人因與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