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沈克勤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耿豪
- 訴訟代理人
- 鄧翊鴻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鳴珩
- 訴訟代理人
- 楊怡齡
上列抗告人因與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