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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黃文洲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7號原   告 黃文洲 被   告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徐漢堂律師 林繼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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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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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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