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蓮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蓮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