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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4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468號

聲請人
光年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即光年整合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琛
相對人
于智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智勇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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