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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9號

原告
劉漢興
被告
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依院內查詢結果以原告未依本院104年7月8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確已於104年7月15日經超商繳納上開裁判費,惟該繳費單於本院前開裁定後,方始到達,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為證,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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