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49號
- 原告
- 劉漢興
- 被告
- 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依院內查詢結果以原告未依本院104年7月8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確已於104年7月15日經超商繳納上開裁判費,惟該繳費單於本院前開裁定後,方始到達,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為證,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