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