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姚水文
- 原告張益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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