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姚水文
- 原告張益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5 年6 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土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則上開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3日發生效力,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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