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長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一零五年五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