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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長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一零五年五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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