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 原告
- 周長庚
- 被告
-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翰陽
- 被告
- 巴商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俊昇
- 被告
-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