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周長庚
- 被上訴人
-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瀚陽
- 被上訴人
- 巴拿馬商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俊昇
- 被上訴人
-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