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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上訴人
周長庚
被上訴人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被上訴人
巴拿馬商慧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被上訴人
慧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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