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47號
- 原告
- 李心如即一書漫閱讀資訊館
一、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育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1,6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已繳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3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