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99號
- 原告
- 蕭清洲
- 被告
- 旭工務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橫山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104年11月10 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有本院104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