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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心如即一書漫閱讀資訊館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佩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訴部分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應部分廢棄,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 萬5000元、營業損失24萬元、人力成本費用1 萬7600元、離職清潔費用500 元及商譽損失6900元,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 2萬4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6300元(計算式:4800元+1500元=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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