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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1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利購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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