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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1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豐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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