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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3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林樂萍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13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兢祥實業有限公司、林世仁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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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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