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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0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06號

原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訴訟代理人
潘亦禛
訴訟代理人
魏瑞廷
被告
馬來西亞商航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永傑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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