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06號
- 原告
-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超群
- 訴訟代理人
- 潘亦禛
- 訴訟代理人
- 魏瑞廷
- 被告
- 馬來西亞商航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永傑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0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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