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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原告
臺北市士林區富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玟錡
被告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通
訴訟代理人
林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愛通」為被告鼎坤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范群,嗣變更為鄭愛通,但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鄭愛通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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