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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 原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61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鑫工程企業社即彭駿堯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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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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