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郭永宗
- 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61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鑫工程企業社即彭駿堯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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