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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6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胡宏文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鑫工程企業社即彭駿堯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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