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 原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祈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79號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訴訟代理人 吳坤城 被   告 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祈諼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錫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