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詹駿鴻
- 原告薛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原 告 薛惠如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被告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壹份及繕本伍份,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伍伍陸零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廢止其公司登記,有該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是被告伍伍陸零公司即應行清算,然被告伍伍陸零公司有無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被告伍伍陸零公司之清算人或廢止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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