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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

原告
大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福
訴訟代理人
黃麒達
被告
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十日內提出如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答辯狀所附之彩色照片,及目前現場之彩色照片到院,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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