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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被告
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燭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曾芳柏

      鄭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 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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