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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3號

原告
昶鴻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華
被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張峻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6,222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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