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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原告
台灣司麥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昌
被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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