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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原告
臺灣司麥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昌
被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頁第十三行關於「司及原告所指中東客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司即原告所指中東客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所為之104 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 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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