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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訴訟代理人
廖仲涵
被告
友村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宏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蘇建銘為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8月3日由鄧俊宏變更為蘇建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建銘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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