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 原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王堉苓
- 訴訟代理人
- 廖仲涵
- 被告
- 友村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宏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蘇建銘為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8月3日由鄧俊宏變更為蘇建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建銘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