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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強盛數位資訊股份有
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宗
訴訟代理人
謝坤哲
被告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強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源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曾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部分
一、請具體說明向被告採購系爭線材之磋商、締約始末,原告主
    張簽訂採購單前與被告召開專案會議,兩造與會人員為何人
二、兩造有無於簽訂原證一採購訂貨單前就「系爭線材須具備Q
    DR之規格」及其穩定性達於合意?請詳細敘明並附具相關
    證據。
被告部分
一、請具體說明與原告簽訂系爭採購契約之磋商、締約始末。
二、兩造有無於簽訂原證一採購訂貨單前就「系爭線材須具備Q
    DR之規格」及其穩定性達於合意?請詳細敘明並附具相關
    證據。
三、請被告提出系爭線材符合IBTA標準之證明、規格書及測
    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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