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

聲請迴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賴劍毅莊書雯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29號承審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 人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等情節,依法應自行迴避,爰聲請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人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29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以裁定駁回聲請而終結,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可見上開事件程序已告終結,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同年月18日始聲請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 人迴避,於法自有未洽,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