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事件承審法官郭美杏、胡宏文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等應迴避事由,爰聲請法官郭美杏、胡宏文依法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104年度161號事件已於104年8月21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又郭美杏法官並非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人聲請胡宏文、郭美杏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