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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28號

聲請迴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朱耀平陳裕涵蔡寶樺

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事件承審法官郭美杏、胡宏文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等應迴避事由,爰聲請法官郭美杏、胡宏文依法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104年度161號事件已於104年8月21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又郭美杏法官並非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人聲請胡宏文、郭美杏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2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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