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29號承審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 人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等情節,依法應自行迴避,爰聲請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人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29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以裁定駁回聲請而終結,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可見上開事件程序已告終結,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同年月18日始聲請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 人迴避,於法自有未洽,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